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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男子醉驾撞伤路人,被判处刑罚


来源:南京律师咨询 网址:http://www.cdzwlsvip.com/ 时间:2023/2/2 9:41:59

众所周知,醉驾是很危险的,当人醉酒驾车时,驾驶员周围的视野情况也会变得更窄,驾驶员反应能力下降,思维迟缓,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近日,温州男子赵某酒后驾车撞伤路人,逃跑时撞倒了追赶的热心群众。澎湃新闻1月30日从温州乐清市检察院获悉,法院起诉后,赵某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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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22日上午,乐清虹桥镇某路段一辆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这辆车逃离了现场。路过的唐先生骑着一辆电动车追赶并试图拦截它。他还被一辆车撞了。幸运的是,他没有受伤。他起身后,抓住窗户,告诉司机“停下来,你撞到人了”。对方留下一句话“我没撞到人,撞到树上了”,加速逃跑。


唐先生报警后,警方当天在赵某住处将其抓获,经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超过酒后驾驶标准。电动汽车司机被认定为轻伤,警方因涉嫌危险驾驶而立案。赵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说,他没有发现撞人,也没有酒后驾车,说那天在KTV玩了一整晚,早上开车有点困,以为撞树,他只在KTV喝了一小杯啤酒,回家后只喝了三瓶啤酒。


通过检查现场监控,检方发现赵某在事故发生前随意更换车道,撞上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变道离开。赵某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他与唐先生的对话。唐先生告诉他,他撞了人,要求停车。检察官还调取了赵某所在KTV包厢的消费记录,发现包厢内有几人当晚消费了63瓶啤酒。结合包厢内证人的证词,证实赵某当晚大量饮酒。


检察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调查,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查或提取血样前饮酒,检查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应认定为醉酒。赵辩护是“第二次饮酒”,但案件证据不能确认事故后在家再次饮酒,即使辩护属实,因酒后驾车事故和逃离现场,有逃避法律调查的故意和行为,在公安机关调查前再次饮酒,检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也应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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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行为人醉驾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并由交通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禁驾五年。

  2、醉驾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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