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盛隆

联系我们

姓名:朱盛隆
手机:13921406767
电话:025-86183439
邮箱:85059760@qq.com
证号:
律所:江苏省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641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正文

刑事辩护

高考发现作弊判几年


来源:南京律师咨询 网址:http://www.cdzwlsvip.com/ 时间:2021/9/9 10:07:36

  一、安徽一00后高考作弊被判刑

  被告人朱某杰参加完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后,就谋划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时作弊。后通过QQ认识深圳市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温某(另案处理),两地系同一类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试卷。

  两人商议在考试中组织作弊,由被告人朱某杰提供试题,温某负责寻找“枪手”,共同出资付“枪手”做试题费用,在高考前组建多个QQ群,由“枪手”提供试题答案供两人抄袭,被告人朱某杰找其同学张某帮其传题至枪手QQ群。

  2020年7月7日、7月8日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期间,被告人朱某杰将手机藏匿于鞋内带入考场,拍摄考试卷子给张某,由张某转发至QQ群中,“枪手”作答后将答案发至QQ群中供朱某杰和温某抄袭。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杰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朱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二、高考发现作弊判几年

  高考发现作弊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3-7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南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杰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进行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名成立。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朱某杰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其建议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法院认为量刑恰当,予以确认。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高考作弊入刑的规定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当前考试作弊行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手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一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利用高科技和互联网偷题、销售传播试题和答案的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可见,组织作弊行为已经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利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的必要。

  根据新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和被替考双方都构成犯罪,其构成要件没有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的限制,一旦实施替考行为双方都可定罪,表明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对替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电话联系

  • 13921406767
  • 025-8618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