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朱盛隆
手机:13921406767
电话:025-86183439
邮箱:85059760@qq.com
证号:
律所:江苏省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641号
房产纠纷
南京律师咨询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流程有哪些
来源:南京律师咨询 网址:http://www.cdzwlsvip.com/ 时间:2023/4/3 15:17:2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以及延期办证的纠纷等,出现纠纷应该要去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流程有哪些?接下来由南京律师咨询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南京律师咨询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流程有哪些
1、要确认被告。
(1)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
(2)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
(1)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2)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立案庭的法官会在七天内通知您是否立案。
4、举证。
(1)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2)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
(1)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
(2)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
(1)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
(2)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发生房屋买卖纠纷该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司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解决的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处分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对双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协商,提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并就此达成一个纠纷解决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对购房者和开发商来讲都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既省时省力又省钱。
2、调解
这是指在非仲裁机关和诉讼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买卖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他们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由该仲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仲裁解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加上仲裁简单、灵活,因此它能比诉讼更迅速处理纠纷,同时费用更低廉。但是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发生纠纷的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那么就木能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4、诉讼
诉讼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就双方之间的纠纷作出解决。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案例: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该房屋的建房所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所以房屋买卖应认定为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返还,造成损失的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樊某一物二卖,樊某应对第一次买卖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承担顾某为订立履行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樊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1、出售房屋的主体并非法律所限制的对象。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本条规定看,法律禁止的是农村村民申请建两处住宅,并没有限定农村住房转让的主体资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法律含义,一是禁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的范围是指农业土地改变用途为非农业,这是国家保护耕地的需要;二是原来就是非农土地的出让、转让或出租的,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农用地(包括农村房屋、农民宅基地)可以出让、转让或出租。
2、农村房屋的业主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农户经批准取得的建房用地是依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取得的,具有生存意义的权利。虽然土地性质是集体的,但经批准确定给农户使用后,集体对这部分土地非经法定程序已无权处分,农民对该土地已经取得了长期使用的权利,不但农户自己可以使用,其子女也可以通过继承继续使用。房随地走,如遇房屋拆迁,它也不会因土地属性为集体所有而改变补偿费的收益主体,土地补偿费仍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因此,农村房屋的业主处分自己的房产既不损害国家利益,也不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其对自己的房产拥有独立的处分权。
樊某出售的房屋与农村宅基地建房还有所不同,它是根据当时上海市鼓励建设农村小集镇而兴建的,各地乡镇都有该类房屋,是乡政府加快集镇建设、扩大集镇范围的具体措施,对建房对象并无限制,它在合同上标明欢迎各届人士进镇落户。如果程序、手续上存在一定障碍的话,这是政府行为,责任在政府,与建房户无涉。本案事实上樊某与顾某订立买卖合同后,樊某并非因买卖主体不符而反悔,而是为图更大利益而反悔。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买卖纠纷诉讼相关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南京律师咨询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