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盛隆

联系我们

姓名:朱盛隆
手机:13921406767
电话:025-86183439
邮箱:85059760@qq.com
证号:
律所:江苏省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641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经济纠纷> 正文

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的步骤


来源:南京律师咨询 网址:http://www.cdzwlsvip.com/ 时间:2021/10/8 9:38:52

 

  民间借贷相对普遍。如果有借款,大家都要了解借款的方式和相关流程,尤其是签订协议,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双方的权益,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间借贷的步骤 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间借贷的步骤

  借贷双方先口头进行商议,商议内容与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在口头大致商议结束后,接下来就是签写借条的步骤了。借条一定要规范,内容要齐全,借条内容里必须包含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填写借条时间等。

  

            民间借贷流程是怎样的

 

  

  二、哪些民间借贷是有效的

  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三、企业间的借款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步骤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电话联系

  • 13921406767
  • 025-8618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