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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南京律师咨询 爆炸罪怎么处罚?


来源:南京律师咨询 网址:http://www.cdzwlsvip.com/ 时间:2023/2/24 11:34:29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如果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怎么判?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南京律师咨询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犯爆炸罪要判几年

1、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重大损失”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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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爆炸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南京律师咨询案例:

被告人马某为报复于200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用炸药包将县防疫站门岗值班室房顶炸坏,在屋内睡觉的薛某、樊念社头部被炸为轻微伤,该站办公楼玻璃不同程序地被震碎。认为其行为构成爆炸罪,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与陆某未办结构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期间二人关系破裂,陆住娘门一年有余。2000年2月份,陆某又与宜阳县防疫站门薛某同居,马某得知后便产生报复心理。2000年3月26日凌晨一时许,马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炸药包将县防疫站门岗值班室房顶炸坏,在屋内睡觉的薛某及薛的好友樊念社被炸伤,防疫站办公楼玻璃均被不同程度震碎。作案后,马某窜至宜阳县白杨乡西马村其外甥女又范某家藏匿,次日被公安干警抓获。薛某、樊念社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经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其伤属轻微伤范围。本案爆炸物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认为其含有 TNT、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薛某,陆某、史某、范某、刘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了马某施爆的原因,实施爆炸的事实及藏匿、被抓获的经过;有现场勘察记录、现场拍照;有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的提取笔录;有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有被告人口供,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家庭出现矛盾后,不通过正当渠道进行解决,而是采取爆炸这种危险的方法来报复他人,其主观上虽然是指向特定的人,客观上却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予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从上述可以知道,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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